浙江嘉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某某宬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1022民初812号
原告:***,男,197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
被告:浙**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沙柳街道流洋(工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吴章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浙**宬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浙**宬科技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梅 丹
代理审判员 方 刚
人民陪审员 韩 瑛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代书 记员 刘露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