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建德市俊杰塑料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嘉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82民初4903号之一
原告:建德市俊杰塑料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有机硅工业功能区B区块内。
法定代表人:羊金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昌,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三门县沙柳街道流洋(工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吴章强,董事长。
原告建德市俊杰塑料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建德市俊杰塑料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开庭前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德市俊杰塑料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530元,由原告建德市俊杰塑料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马文超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