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控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某有限公司;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特殊程序:诉前保全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京01财保12号 申请人:北京某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北京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22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首控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价值 246794元的财产。担保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提供保证担保。2025年10月24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价值246794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754元,由北京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