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1403民初1225号
原告:宏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京首控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东路24号三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宏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首控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宏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10元,减半收取计2555元,财产保全费1870元由宏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