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广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广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大余奥园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赣0723民初116号 原告:江西广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西森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南昌)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被告:大余奥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大余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西广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大余奥园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西广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广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广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广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