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津0110民初6267号
原告:***,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鞍山道1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鹤山农垦社区B区一委419号,系津能建(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推荐。
被告:安合顺(天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1MA078QWJ72),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现代产业区海航东路聚丰一品5-1-306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恒顺(天津)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70LTA74),住所地天津市宝坻经济开发区九园黄庄分园2号路28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中广核辐照技术有限公司天津东丽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MA8264E57N),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高新技术产业区华丰路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信息依据原告起诉状列明)
原告***与被告安合顺(天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恒顺(天津)建设有限公司、中广核辐照技术有限公司天津东丽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5日立案。***于2025年5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