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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1、铜山县某某有限公司等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11民初2556号 原告:韩某某1,女,2007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理人:韩某某2,女,1973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1,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山县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新区。 法定代表人:吕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男,1978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薛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某,男,1969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原告韩某某1与被告铜山县某某有限公司、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3日立案,原告韩某某1于202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1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韩某某1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