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728民再4号
原审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行。
负责人***,任行长。
住所地:长垣县蒲西区文明路与宏力大道十字路口东北角。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6794911757。
原审被告新乡克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住所地:长垣县人民路西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173444814N。
委托代理人***、***,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6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蒲西区。
原审被告***,女,196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重工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住所地:长垣县位庄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37440254G。
原审被告***,男,196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
原审被告***,男,198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
以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女,1980年1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蒲东区。
原审被告长垣县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住所地:长垣县建蒲路西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1734402663。
原审被告***,男,196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蒲西区。
原审被告***,男,196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
原审被告***,男,1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蒲西区。
以上四被告委托代理人***,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四被告委托代理人***,男,1967年1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蒲西区。
原审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行与原审被告新乡克瑞有限公司、***、***、河南重工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长垣县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于2017年7月17日作出(2017)豫0728民初7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程序中,长垣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2月7日作出新长检民(行)监[2018]41072800008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对该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于2019年1月14日作出(2019)豫0728民监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于2019年3月19日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行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0861元,减半收取65430元,由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行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