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垣市银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长垣县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南晟道园餐饮有限公司、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728民初3983号
原告长垣县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卫东,任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长垣县蒲西区匡城路与博爱路交叉口银河国际*楼。
委托代理人南彦彬,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晟道园餐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长垣县蒲北区崇礼路西段,
被告***,男,196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朱鑫鹏,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长垣县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德胜,任经理。
住所地:长垣县蒲西区匡城路与博爱路交叉口银河国际*楼。
委托代理人于海阔,男,196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长垣县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南晟道园餐饮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长垣县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告河南晟道园餐饮有限公司位于长垣县崇礼路西段的土地,证号:长国用(2016)第C009号。由长垣县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垣县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河南晟道园餐饮有限公司位于长垣县崇礼路西段的土地,证号:长国用(2016)第C009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申请续行查封或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冻结期满前七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冻结申请,如逾期提出,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审判员  范国宏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王冰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