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垣市银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长垣县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728民申11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长垣县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蒲西区匡城路与博爱路交叉口银河国际三楼。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范国栋,男,196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蒲西区。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8月10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蒲西区。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行,住所地:长垣县蒲西区文明路与宏力大道十字路口东。
负责人:杨新江,任支行副行长
原审被告:河南河南华隆管业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工业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付进廷,任董事长。
原审被告:陈广亮,男,196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蒲东区。
原审被告:谷红霞,女,住长垣县蒲东区,系陈广亮配偶。
原审被告:陈吉玉,男,195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运港市新浦区。
原审被告:刘永利,男,197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
原审被告:唐翠云,女,汉族,住长垣县。
原审被告:付进廷,男,196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蒲西区。
原审被告:韩爱芳,女,196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蒲西区,系付进廷配偶。
再审申请人长垣县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范国栋、***因与被申请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行、原审被告陈广亮、谷红霞、陈吉玉、刘永利、唐翠云、付进廷、韩爱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垣县人民法院(2017)豫0728民初295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长垣县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范国栋、***申请再审称,请求对长垣县人民法院(2017)豫0728民初2958号民事判决进行再审,判决再审申请人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将该贷款发放给河南河南华隆管业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后,河南华隆管业有限公司并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购买钢坯,而是用此贷款偿还了旧贷款。这些只要追踪这笔贷款的去向和账目,就不难查清河南华隆管业有限公司改变贷款用途的事实。申请人认为: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借款用途为:购买钢坯,被申请人就应该按照合同法第二百零二条和借款合同的规定,严格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责令河南华隆管业有限公司按照约定向被申请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发现河南华隆管业有限公司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应及时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但被申请人对上述法定权利一项也没有行使,正是由于被申请人对放贷疏于管理,放任了河南华隆管业有限公司的欺诈行为,致使其不能如约使用借款和偿还借款,从而增加了申请人的担保责任,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河南华隆管业有限公司违反主合同约定,在担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改变借款用途,用该借款偿还旧贷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9条之规定,申请人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即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民事一审、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而使得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这不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本案中,我院作出(2017)豫0728民初2958号民事判决,长垣县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范国栋、***未对此提起上诉,一般应视为其接受一审判决结果。故对长垣县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范国栋、***的申请再审事由依法不予审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长垣县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范国栋、***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韩卫民
审判员  邢海军
审判员  关 磨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少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