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28民初5859号
原告:***,男,1973年8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委托代理人:远晴晴,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另喜,男,1968年3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
委托代理人:牛全胜,长垣县宏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0年6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
委托代理人:范一帆,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社磊,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垣县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垣县蒲西区匡城路与博爱路交叉口银河国际三楼。
法定代表人:常德胜,任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1734402663。
委托代理人:南彦彬,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垣县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长垣县蒲西区匡城路与博爱路交叉口银河国际三楼。
法定代表人:范卫东,任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72170579U。
委托代理人:南彦彬,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韩另喜、***、长垣县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垣县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88元,减半收取1844元,由***承担。
审判员 王霞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苏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