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垣市银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长垣县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28民初587号
原告:***,男,1996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新永,男,1973年6月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之父。
被告:**,男,1970年1月20日生,汉族,住长垣市。
被告:长垣县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市蒲西区匡城路与博爱路交叉口银河国际三楼。
法定代表人:常德胜,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1734402663。
被告:韩另喜,男,1968年3月25日生,汉族,住长垣市。
原告***诉被告**、长垣县银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韩另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承担。
审判员  王霞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苏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