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利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武汉利固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洪山张民初字第00101号 原告:***,男,1965年8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系原告女婿),男,198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广州市黄埔区菠萝庙船厂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系原告之妻),女,196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无职业。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利固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清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4年4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武汉利固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900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