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利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利固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1民初4392号
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外郎家园10号25幢10号。
法定代表人:雷恩。
委托代理人:朱红兵,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利固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铁机村武汉保利城K1地块二期51幢C单元22层16号房。
法定代表人:夏文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易,湖北清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利固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依法处理自己的诉权,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畅
审 判 员  许继学
人民陪审员  王旖旎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陈佩佩
书 记 员  彭龙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