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永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潍坊市某某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6财保140号
申请人:**,男,198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申请人:潍坊市***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寿光市***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乔官镇贾陶公交站西5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3342374623。
法定代表人:王永福,总经理。
被申请人:邵先亚,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申请人**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潍坊市***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邵先亚名下价值454778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市***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邵先亚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454778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794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杜婷婷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魏成成
书 记 员 吴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