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永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潍坊市某某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执保910号之一
申请人:**,男,198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
被申请人:潍坊市***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寿光市***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乔官镇贾陶公交站西5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王永福,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潍坊市***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22)鲁0306执保910号执行裁定书于2022年7月28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经发支行账户6236********人民币454778.00元。申请人**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保全完毕。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方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侯庆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