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永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潍坊市某某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执保910号
申请人:**,男,198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
被申请人:潍坊市***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寿光市***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乔官镇贾陶公交站西5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3342374623。
法定代表人:王永福,总经理。
被申请人:邵先亚,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潍坊市***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邵先亚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作出(2022)鲁0306财保1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潍坊市***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邵先亚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454778.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市***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邵先亚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454778.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方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侯庆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