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界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界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5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界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上海界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33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界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界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上海界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743.0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371.55元,由上诉人上海界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书记员 周勰 二○一四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