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5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界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上海界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33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界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界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上海界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743.0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371.55元,由上诉人上海界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书记员
周勰
二○一四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