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界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界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5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界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上海界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33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界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界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上海界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743.0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371.55元,由上诉人上海界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周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