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9民初2175号之一
原告:奇台县富龙石材加工部,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城西工业园区润晨石业有限公司院内办公楼1-1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9年1月12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原告奇台县富龙石材加工部与被告***、新疆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奇台县富龙石材加工部于2023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奇台县富龙石材加工部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台县富龙石材加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6,470.90元,减半收取计3,235.45元,**台县富龙石材加工部负担。
审判员 丁 华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努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