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6民初25047号
原告思瑞测量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道和平社区和泰工业区(和丰工业园)厂房6栋第一、二、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29821825。
法定代表人NORBERTHANKE。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江苏洲际英***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熙电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安南工业园(安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10710937858。
法定代表人***。
原告思瑞测量技术(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和熙电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拖欠货款,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147400元及违约金;2、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和熙电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思瑞测量技术(深圳)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47400元及违约金(以147400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1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3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