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6民初27074号
原告思瑞测量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道和平社区和泰工业区(和丰工业园)厂房6栋第一、二、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29821825。
法定代表人NORBERTHANKE,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7年5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系该司员工。
被告南昌兴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洪都北大道396号威达商住楼17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25965253924。
法定代表人**。
原告思瑞测量技术(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兴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利益。故对其撤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思瑞测量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0元,由原告思瑞测量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何 静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