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6民初14384号
原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惠畅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57986633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广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思瑞测量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道和平社区和泰工业区(和丰工业园)厂房6栋第一、二、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29821825。
法定代表人:NORBERTHANKE。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原告******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长 吕 海 云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