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9执1267号
申请执行人:思瑞测量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住深圳市宝安区福水街道和平社区和泰工业区(和丰工业园)厂房6栋第一、二、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29821825。
法定代表人NORBERTHANKE。
被执行人:中山市旋霸缝纫设备有限公司,住中山市三乡镇鸦岗村工业大街二巷9号守志大厦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863736048。
法定代表人林粉姣。
申请执行人思瑞测量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山市旋霸缝纫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06民初1977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山市旋霸缝纫设备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149160.00元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依职权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公安部车辆管理部门、银行等金融机构、工商登记部门、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等单位进行财产查证,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执行员 唐 强
执行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