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303民初2871号
原告:思瑞测量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道和平社区和泰工业区(和丰工业园)厂房6栋第一、二、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29821825。
法定代表人:NORBERTHANKE。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绮婷,系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联展精密部件(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西湖村委会乌水边地段(厂房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3694788372X。
法定代表人:***。
原告思瑞测量技术(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联展精密部件(惠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在诉讼费缴费期限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思瑞测量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