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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111民初11308号 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曾用名蒂森电梯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569号湖南商会大厦东塔27楼。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 被告:厦门湘城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55号禹洲广场2008单元。 法定代表人:***。 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被告***、厦门湘城顺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