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111民初8922号
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569号湖南商会大厦东塔27楼。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国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侯家塘街道韶山北路418号东上一品大厦608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哈尔滨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利民开发区北京路3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诉被告长沙国研置业有限公司、哈尔滨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决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