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内蒙古波士顿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湘0111民初11482号 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569号湖南商会大厦东塔27楼。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波士顿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区富强南路108号香江公寓2-150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内蒙古波士顿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22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电梯安装费835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8350元(167000元×5%);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以上金额暂合计91850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26日,被告因衡阳网球公园项目与原告签订《衡阳网球公园安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委托原告安装6台电梯,合同总价167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完成了全部安装工作,并于2021年10月13日取得涉案6台电梯的监督检验报告。按照合同第4.3条“甲方分两(2)期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具体如下:第一期付款:在乙方开工前15天,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50%作为开工款。第二期付款:在设备安装调试完毕经当地政府授权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检验合格之日(以监督检验报告的签署日期为准)起15天内,甲方应付清合同总价50%的剩余款项”的约定,被告应在2021年10月28日前向原告支付剩余安装款项83500元。但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未支付上述款项。原告认为,被告逾期付款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应当立即向原告支付全部安装款项,并应按照合同第9.3条“如果甲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时间支付款项,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是:每延误1周(不足一周按一周计),违约金为延误部分合同价格的0.5%。此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5%”的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由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未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衡阳网球公园安装合同》、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湖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催款函、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律师函、快递记录予以采信。根据以上采信证据和原告的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2020年10月26日,被告因衡阳网球公园项目与原告签订《衡阳网球公园安装合同》一份,约定委托原告安装6台电梯,合同总价167000元,在开工前15天支付合同价款50%,在设备安装调试完毕经当地政府授权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检验合格之日起15天内支付剩余款项;如未能按本合同规定时间支付款项,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是每延误1周(不足一周按一周计),违约金为延误部分合同价格的0.5%,此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5%。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安装了电梯,并于2021年10月13日通过了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的检测。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安装费83500元,余款未付。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衡阳网球公园安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已完成了电梯安装义务,被告应按约定支付安装费。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安装费83500元予以支持。依照合同约定,若被告未按期付款,应按延误时间支付违约金,最高不超过5%。涉案电梯于2021年10月13日通过了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所的验收,被告应从该日起15天内向原告支付安装费用。被告逾期未付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按合同价款5%计算违约金8350元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内蒙古波士顿电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支付电梯安装费83500元; 二、被告内蒙古波士顿电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83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48元,保全费939元,由被告内蒙古波士顿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