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湖南欣恬置业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102执保1514号 申请人: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被申请人:湖南欣恬置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长沙鑫苑万卓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欣恬置业有限公司、长沙鑫苑万卓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欣恬置业有限公司、长沙鑫苑万卓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61323.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已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 本院认为,申请人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欣恬置业有限公司、长沙鑫苑万卓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61323.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判决引用法律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七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