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株洲景科置业有限公司、湖南金科景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204民初1062号
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569号湖南商会大厦东塔27楼。
负责人:***,系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株洲景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云龙示范区迎宾大道2229号公租房2栋3层304-2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南金科景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榔梨街道)东六路南段77号金科亿达科技城A1栋。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被告株洲景科置业有限公司、湖南金科景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23年5月16日,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以与被告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株洲景科置业有限公司、湖南金科景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株洲景科置业有限公司、湖南金科景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62元,减半收取381元,保全费405元,合计786元,由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