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691民初3207号
原告:河北某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某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河北某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河北某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北某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某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08元,由河北某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