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402民初4939号
申请人:***,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男,197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
被申请人:河北某某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北某某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德州市德城区水利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4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某某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财付通、支付宝账户金额739193元。申请人***以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某某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财付通、支付宝账户金额739193元。
案件申请费4216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