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16民初11596号
原告:辜某某,男,198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被告:杜某,男,199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被告:范某,男,199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被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职务不详。
原告辜某某与被告杜某、范某、四川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