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舜天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舜天钢构有限公司诉陕西照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碑民初字第03985号
原告:陕西舜天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市长安区斗门镇**村鱼斗路**号。
法定代表人:蒋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博,男。
被告:陕西照明装饰工程有限公,住所地:**安市碑林区文艺**路**号号。
法定代表人:宋东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莉,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舜天钢构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照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舜天钢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2204元减半收取1102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贾曼莉
代理审判员  周 伟
人民陪审员  千 楠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胡梦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