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康卉氧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烟台康卉氧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龙民初字第240号 原告:***,男,198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省龙口市。 委托代理人:***,山东平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康卉氧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烟台康卉氧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撤回被告烟台康卉氧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