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2828号之一
原告:上海意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云汉路797号2楼。
法定代表人:付芳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莉,上海新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宽域工业网络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园丰路69号3幢5层。
法定代表人:娄海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革,北京市京大(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力,北京市京大(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意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宽域工业网络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同时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故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季雅燕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薛 策
书 记 员 薛 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