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宽域工业网络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意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宽域工业网络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2828号之三
原告:上海意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云汉路797号2楼。
法定代表人:付芳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莉,上海新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宽域工业网络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园丰路69号3幢5层。
法定代表人:娄海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革,北京市京大(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力,北京市京大(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意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宽域工业网络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原告上海意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意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0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诉讼费用7,420元,由原告上海意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缴)。
审 判 员 季雅燕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薛 策
书 记 员 薛 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