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282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意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云汉路797号2楼。
法定代表人:付芳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莉,上海新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宽域工业网络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园丰路69号3幢5层。
法定代表人:娄海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革,北京市京大(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力,北京市京大(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意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宽域工业网络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沪0113民初282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已实施了相关的保全措施。后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宽域工业网络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季雅燕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薛 策
书 记 员 薛 策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