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宽域工业网络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宽域工业网络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意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19945号之三
申请人:上海宽域工业网络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园丰路69号3幢5层。
法定代表人:娄海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革,北京市京大(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力,北京市京大(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意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临港新片区云汉路797号2楼。
法定代表人:付芳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莉,上海新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宽域工业网络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意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作出(2022)沪0115民初1994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意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38,233.44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上海宽域工业网络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宽域工业网络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意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38,233.445元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怡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曹嘉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