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宽域工业网络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宽域工业网络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意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19945号之一
原告:上海宽域工业网络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园丰路69号3幢5层。
法定代表人:娄海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革,北京市京大(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力,北京市京大(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意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临港新片区云汉路797号2楼。
法定代表人:付芳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莉,上海新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宽域工业网络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意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
本院认为,现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本案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符合中止诉讼的法律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张怡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曹嘉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
第十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