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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某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闽0524民初8128号 原告 廖某某,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告 福建省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松溪县。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申请 撤诉 时间 原告廖某某与被告福建省某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1日立案。2024年12月30日,原告廖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廖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廖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廖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