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闽0524民初8128号
原告
廖某某,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告
福建省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松溪县。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申请
撤诉
时间
原告廖某某与被告福建省某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1日立案。2024年12月30日,原告廖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廖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廖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廖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