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22民初2581号
原告: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万达西路300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MA3CBR0233。
法定代表人:高朋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
被告:利津县新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盐窝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522B47703539Q。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利津县盐窝镇新建村村民委员会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巴 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