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21民初2007号
原告: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万达西路南300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MA3CBR023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惠民县汇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民县***乐胡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1587175220C。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惠民县汇宏新材料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立案。原告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提交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拒绝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