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32民初89号
原告: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MA3CBR0233,住所地梁山县***万达西路南3000***。
法定代表人:高朋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龙,男,199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鄄城县。
被告:定***药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75614273971,住所地定陶经济开发区(圣龙纸厂南、山东福田木糖醇有限公司北)。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定***药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2022年年2月15日,原告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850元,由原告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