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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市章丘区某某某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民初6792号 原告: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万达西路南300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济南市章丘区某某某某某,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负责人:***。 原告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章丘区某某某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曹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