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甸满族自治县市政建设管理处

某某、宽甸满族自治县市政建设管理处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624财保9号 申请人:***,男,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丹东市振兴区。 被申请人:宽甸满族自治县市政建设管理处,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府前东街道南。 法定代表人:***,该处处长。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宽甸满族自治县市政建设管理处的帐户存款6100000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甸支行,帐号:21×××02。申请人以保险金额为6100000元的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宽甸满族自治县市政建设管理处的帐户存款6100000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甸支行,帐号:21×××02。 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申请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