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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某等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522民初692号 原告:韩某,男,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 原告:***,男,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 被告:河北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省邢台某某研究中心,住所地邢台市信都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章理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临城县某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城县。 负责人:***。 原告韩某、***与被告河北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省邢台某某研究中心、第三人临城县某某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7日立案。原告韩某、***于202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韩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韩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