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522民初692号
原告:韩某,男,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
原告:***,男,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
被告:河北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省邢台某某研究中心,住所地邢台市信都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章理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临城县某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城县。
负责人:***。
原告韩某、***与被告河北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省邢台某某研究中心、第三人临城县某某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7日立案。原告韩某、***于202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韩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韩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