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08民初2254号
原告:天津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朋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天津某某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天津某某电气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某某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某某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