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626民初2336号
原告:***,男,198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
原告:***,男,198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
原告:廉某,男,198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顺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保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保定市某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
第三人:河北省水利工程局,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廉某与被告***、第三人保定市某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北省水利工程局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廉某于202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正自愿和解中,现原告***、***、廉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廉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廉某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