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108民初1922号
原告:衡水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锦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河北锦泽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河北省某局。
负责人:陈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某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某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衡水某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